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同城头条  >  头条热点  >  天水 1 人骑三轮摩托车载人发生侧翻,致 1 人死亡被起诉!
天水 1 人骑三轮摩托车载人发生侧翻,致 1 人死亡被起诉!
2020年12月08日 16:44   浏览:435   来源:天水新大陆DM广告4-平台
甘谷县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谷检一部刑诉〔2020〕147号 

被告人张某甲,男性,1955年**月**日出生,公民身份证号码6205231955********,汉族,小学文化程度,农民,政治面貌:群众,户籍所在地甘肃省天水市甘谷县,住甘肃省天水市甘谷县**镇**村**号。无前科。因涉嫌交通肇事罪,于2020年5月18日被甘谷县公安局取保候审;2020年10月16日经本院决定,于同日被甘谷县公安局执行取保候审。
本案由甘谷县公安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张某甲涉嫌交通肇事罪,于2020年10月15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于2020年10月16日已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和认罪认罚可能导致的法律后果,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听取了被告人、被害人委托代理人及值班律师的意见,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被告人张某甲同意本案适用速裁程序审理。
经依法审查查明:
2020年4月8日12时许,被告人张某甲无证驾驶甘E*****力之星牌正三轮载货摩托车搭载被害人张某乙、张某丙,沿甘谷县大像山镇狄家山庄村通村公路往狄家村方向行驶,至狄家村南山下路段下坡行驶时驶出路外,车辆侧翻于路外河沟,致张某甲、张某丙、张某乙不同程度受伤,车辆受损,被害人张某丙送医院抢救无效死亡。甘谷县公安局作出的道路交通事故认定书认定:张某甲承担本起事故的全部责任,张某丙、张某乙不承担本起事故的责任。 
被告人张某甲经口头传唤到甘谷县公安局接受调查。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受案登记表、立案决定书、取保候审决定书、户籍证明、归案情况说明、驾驶证、行驶证查询单、赔偿协议书、收条、谅解书等书证;证人张某乙、樊某某、狄某某的证言;被告人张某甲的供述;现场勘验记录;鉴定意见等。
上述证据收集程序合法,内容客观真实,足以认定指控事实。被告人张某甲对指控的犯罪事实和证据没有异议,并自愿认罪认罚。
本院认为,被告人张某甲违反道路交通运输法规驾驶机动车,造成交通事故,致一人死亡,且负事故的全部责任,其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三十三条之规定,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交通肇事罪追究其刑事责任。被告人张某甲自愿认罪认罚,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十五条之规定,可以从宽处理;被告人张某甲经传唤到案,如实供述其犯罪事实,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六十七条第一款之规定,系自首,且已向被害人支付了赔偿款,得到了被害人的谅解,可以从轻处罚。建议判处被告人张某甲有期徒刑六个月,可以适用缓刑。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的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甘谷县人民法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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