甘谷县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谷检一部刑诉〔2020〕107号
被告人王某甲,男性,1966年**月**日出生,居民身份证号码6205231966********,汉族,文盲,政治面貌:群众,户籍所在地甘肃省天水市甘谷县**镇**村**号,住所地同户籍地,农民,无前科,因涉嫌故意伤害罪,于2020年4月30日被甘谷县公安局刑事拘留;经本院批准逮捕,于2020年5月13日被甘谷县公安局执行逮捕。
本案由甘肃省甘谷县公安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王某甲涉嫌故意伤害罪,于2020年7月13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于2020年7月14日已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和认罪认罚可能导致的法律后果,同日已告知被害人近亲属有权委托诉讼代理人,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听取了被告人及其辩护人、被害人近亲属的意见,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被告人同意本案适用普通程序审理。
经依法审查查明:
被告人王某甲与王某乙(在逃)系兄弟,与被害人陈某甲系对门邻居。1999年9月3日,王某甲、王某乙兄弟二人与其对门邻居陈某甲因巷道出路问题发生争吵,但被周围邻居及时劝解。1999年9月4日13时许,陈某甲准备去地里干活出门时,与正在家门口修挡门的王某乙、王某甲兄弟二人因巷道问题再次发生争执,并相互殴打。陈某甲用铁锹将王某乙手臂、身体殴打两下,被告人王某甲手拿铁锨将陈某甲身上殴打,王某乙从其家中拿了一把水果刀(匕首)在陈某甲右腰部戳捅了两刀。王某乙、王某甲二人见陈某甲受伤倒地后,随即逃离现场。被害人陈某甲儿子陈某乙与邻居将被害人陈某甲送至甘谷县磐安卫生院后,经抢救无效死亡。经甘谷县公安局刑事科学技术室检验鉴定,被害人陈某甲是被他人用刃部较锋利的锐性客体刺中肝脏,引起大量出血,导致失血性休克死亡。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书证;证人证言;被告人供述与辩解;辨认笔录;现场勘查笔录及特征照片;尸体检验笔录及特征照片;鉴定意见;视频资料等。
上述证据收集程序合法,内容客观真实,足以认定指控事实。被告人王某甲对指控的犯罪事实和证据没有异议,并自愿认罪认罚。
本院认为,被告人王某甲与王某乙(在逃)因琐事故意伤害他人身体,致人死亡,其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三十四条第二款规定,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涉嫌故意伤害罪(致人死亡)追究其刑事责任。被告人王某甲在共同犯罪中起次要作用,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十七条规定,应当从轻、减轻处罚。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第一款的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甘谷县人民法院